为进一步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拍卖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拍卖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2001年12月特别会员的决议,中拍协秘书处在原《拍卖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已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强化拍卖师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注册管理
第四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但不得同时注册在两个(含)以上单位。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五条 按规定拍卖师每年应年检注册一次。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六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3、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未成立拍卖行业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师可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的于七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核后注册。
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理。
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通知持证人,同时通报持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第九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交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
如调出或调入单位有异议的,可由拍卖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
办理变更注册单位手续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定期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第十条 拍卖师应按照规定参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
第十五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八条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四、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2、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变更原注册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受过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2、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2、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4、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5、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的处分,直至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1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非法主持拍卖活动的,在五年内不准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参加考试的取消成绩,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2、出国定居的;
3、死亡或失踪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 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对拍卖师的处分有建议权,最终处分决定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申请复议。
五、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拍卖师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