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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价高者得”的规则,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拍卖活动中的当事人。凡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各项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根据本规则的原则有权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委托时持合法有效证明、拍卖人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向本公司说明委托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条 委托人就委托拍卖标的保管、底价、拍卖费、佣金率、违约责任等事项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七条 本公司按《拍卖法》及《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第八条 如果拍卖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志称拥有所有权人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诉讼,委托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委托人和拍卖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章 竞买人
  第十条 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凭有效身份证(个人凭身份证、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境外竞买者,需提供回乡证、护照等)与本公司签订《竞买协议书》,交纳保证金与取得合法的竞买资格。
  第十一条 竞买保证金的缴付时效以到帐日为准,逾期无效。
  第十二条 在拍卖标的展示期间,竞买人应实地察看、仔细审视和了解其质量或现状。本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质量的任何保证。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十四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并按约定付清价款。
第四章 保留价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也可与拍卖人书面协商确定,一经确定,其更改必需双方同意。
  第十七条 对无保留价拍卖标的,拍卖人有权以任意价拍卖。
第五章 佣 金
  第十八条 拍卖标的成交后,本公司将按《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若拍卖未能成交,免收委托人、买受人佣金,委托人只需支付约定费用。
  第十九条 买受人应在拍卖标的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另有约定除外)结清价款及佣金,领取拍卖标的,示能成效的拍卖档的,委托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本公司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与本次拍卖会无关的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权根据拍卖会情况确定降低或提高拍卖标的起叫价,拒绝与规定不相符的竞买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价后撤回或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反悔、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结清价款、领取成交拍卖标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和订金将作为违约金,本公司不予返还,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海南荣丰华拍卖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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